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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学考试大纲
(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
考试科目:(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法理学基本概念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程序、法律职业、法律方法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等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了解监察权概念、性质和监察体制。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了解法律发现、法律论证、司法数据处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治与法治中国
考试内容
法治原理、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技、法与文化、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掌握法治、法制、当代中国法治、法治体系、法治中国。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6. 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五、法的起源和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演进、法与全球化
考试要求
1.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理解法律演进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治改革。
3.理解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全球化的概念、全球法治治理。
参阅: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民法部分(50分)
一、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渊源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考试要求
1.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范畴、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事法律关系
2.掌握自然人的基本法律问题
3.理解与掌握法人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4.掌握非法人组织的含义、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
5.理解和掌握法律行为制度及理论问题
6.理解和掌握代理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7.掌握诉讼时效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二、人身权
考试内容
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 人身权的种类与内容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考试要求
1.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类型与内容、了解人身权的立法
2.掌握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发展
三、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公示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取得 相邻关系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地役权 担保物权一般问题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考试要求
1.掌握物权与物权法、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2.理解和掌握物权变动理论与立法、掌握物权的公示
3.掌握所有权的一般问题、了解所有权的取得、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掌握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了解用益物权的类型及内容
5. 掌握担保物权一般问题、理解和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制度
6. 了解占有制度
四、债权
考试内容
债与债权法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 债的移转 债的担保 债的保全 债的消灭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类型 合同订立 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记名合同。
考试要求
1.掌握债与债权法、了解债的发生根据
2.掌握债的履行与不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理解债的担保和保全制度
3.掌握债的移转、了解债的消灭
4.理解和掌握侵权行为之债、了解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5.了解合同的概念与类型、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释规则、掌握格式合同
6.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理解违约责任的含义、法律特征及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形式、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8.了解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参阅:
《民法学》彭万林、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年3月第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民事诉讼法部分(50分)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效力与特色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的概念。
2.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4.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5.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6.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
诉;诉权;诉讼标的的概念和功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考试要求
1.掌握诉与诉权的、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既判力的概念。
2.掌握诉的要素与类型。
3.掌握诉权的特征。
4.掌握诉讼标的的识别。
5.理解民事诉讼的价值。
6.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掌握既判力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五、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考试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的概述;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类型
考试要求
1.掌握当事人的概念。
2.了解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3.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
4.理解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5.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
6.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7.掌握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8.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掌握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六、管辖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权;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原则;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
1.掌握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3.掌握确定管辖的原则。
4.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七、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2.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3.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5.掌握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八、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试内容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
2.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3.掌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了解证明责任的适用。
5.掌握推定与证明责任。
6.掌握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7.理解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九、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诉讼调解的原则;诉讼调解的程序;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诉讼和解的概述;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
2.掌握诉讼调解的原则。
3.掌握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4.理解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5.掌握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十、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考试要求
1.掌握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
2.掌握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3.掌握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
4.理解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5.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6.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了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十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判决、裁定和决定
考试要求
1.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3.理解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了解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5.理解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6.掌握裁定的概念、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
7.了解裁定书的记载事项。
8.掌握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十二、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
2.掌握小额诉讼程序。
3.了解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
4.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十三、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试内容
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条件、运行程序
考试要求
1.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2.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3.理解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程序。
十四、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十五、再审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掌握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十六、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考试要求
1.掌握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2.理解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十七、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1.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2.掌握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十八、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了解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十九、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考试内容
民事执行概述;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过程;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
2.掌握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
3.理解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4.掌握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二十、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考试内容
各类执行措施;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执行震慑机制
考试要求
1.理解各类执行措施。
2.了解金钱债权的执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掌握各种执行震慑机制。
二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4.了解司法协助
5.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
6.了解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
7.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8.理解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二十二、司法协助
考试内容
司法协助的概念、依据;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和程序;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考试要求
1.掌握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2.掌握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3.掌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4.理解特殊司法协助的前提与条件。
参阅: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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